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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三重區 中央北路27巷5號3樓 (5)

  
查封筆錄
  • 本件標的為三房一廳之格局,地上佈滿灰塵、碎屑,拍定後點交。
  • 本件標的第3205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佔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 本件分1至4標進行拍賣程序,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撤銷後保證金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
  •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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