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2676地號部份為門牌「龍潭區金龍路521號」磚造三合院佔用,部份為門牌「龍潭區金龍路525號」建物佔用,第2685地號部份為門牌「龍潭區金龍路525、527號」建物佔用,部份為碎石空地、雜草地,部份為長型鐵製棚架佔用。第2690地號為雜草地且為袋地。據債權人陳報稱上開門牌第527號建物及鐵皮棚架現為債務人所有,另門牌527號及521號則為第三人所有,本件標的土地依現況點交,就建物佔用部份不點交。

2.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不在本拍賣之列,該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另建物如非債務人所有,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土地通行等節,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