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626地號現為一鐵皮廠房前方的水泥空地,上停放許多大型重機具,據債務人稱其以每月租金二萬元出租予第三人「金駿達公司」,現由金駿達公司提供給富鋼公司放重機具;另據債權人陳報稱本件標的土地位於新屋區榕樹下66-9號廠房旁,該廠房為金駿達機械有限公司所有,債務人將土地出租予金駿達機械有限公司使用,金駿達機械有限公司再出借予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件標的土地上停放之機具及大型工程車等即為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4.本件標的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