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據地政人員指稱,85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龜山區新興街349號),據債務人陳稱其上建物為其所有及使用。另據債權人陳報,其上未辦保存建物為債務人所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4.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5.本件拍賣標的物85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6.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85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100年6月14日)第二種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7.本件拍賣標的其上設有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塗銷,如符合地上權人建屋等相關規定,則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須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在,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