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土地為門牌農義路1段92號房屋座落基地及建物旁之雜草空地。故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土地上有部分為門牌農義路1段92號房屋(鐵皮平房屋)之座落基地,部分為上開建物旁之雜草空地。

3.上開建物使用大隱一段499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中建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