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3.本件建物於查封時M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坐落本件建物,其部分為屋後增建部分佔用;建物部分據債務人稱現無人居住使用,屋內堆滿雜物,且二、三樓木質天花板均因嚴重漏水而剝落,於拍定後點交。

4.本標內暫編73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5.本標暫編735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895、910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