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按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2.民國112年12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57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二路1巷174-1號至174-10號(以下稱東都社區)西南方約512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據基隆市政府109年1月6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090200699號函稱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一)。惟現在實際使用分區、土地現況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五項之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7.投標人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