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建號拍定後點交(中和分局於112年5月1日函覆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另編號70號停車位屬314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亦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641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據鑑價報告所示,641建號建物為公共設施用途,現為社區辦公室及俱樂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