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建物於112年12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1666-15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150之3號建物至同區府中路143號建物前方之道路,債權人代理人在場表示本件建物係由債人自行居住使用,出入均由內梯進出;嗣債權人於112年12月11日具狀表示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李O霖一人居住使用,一樓有後門可通往社區管理室(有通道可進入館前西路),一、二樓間有獨立內梯通行上下樓層,本件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本
件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3.本件1666-15地號之使用分區為板橋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