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至現場執行時,據第三人吳00在場表示,其是房屋原所有權人,因債務人未給付尾款,故仍居住在此,未出租他人,並稱其母親雖在屋內死亡,但是是壽終正寢,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標的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函請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依該署函稱為利本案不法犯罪所得之追徵,不宜塗銷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是拍定後該禁止處分登記將轉載至拍定人取得之不動產上,請投標人自行斟酌上情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3.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4.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5.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