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其上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深坑街47號建物,現作「福滿門」店面營業使用,鐵捲門深鎖。惟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一)。

2.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土地全部持分,不及於其上建物,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權著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價(二)決議要旨參照)。

3.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4.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