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上現為復興三路151號附近鐵皮圍籬內雜草林地、水泥地、柏油地及放置棧板之水泥地。

2.本案為共有土地,他共有人依法有優先購買權。

3.按書面方式現狀點交,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理。

6.*本案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不動產招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