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本院查封筆錄,該標的物目前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112年4月至113年3月,惟該租約於本院查封後,已不得再轉為不定期租約,故本件標的應予點交。據第三人稱,本件標的無車位。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5-1、175-2地號為社區公設用地及花圃地。
2.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