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9地號有建物(門牌龍安街二段380號)部分坐落,部分雜林,拍定後,雜林部分點交,建物坐落之土地不點交。
2.本件係共有物變價分割,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得標人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本件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理。又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4.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本院於該爭議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准由優先承買人優先承買者,則原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5.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