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據地政人員指稱,203地號土地現為雜林地、未臨路,在場共有人稱該地一部分為茶園、茶樹,為其姪子所種。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4.設定他項權利使用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5.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6.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7.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203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