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25地號土地現為雜草地,1430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地,部分有人在其上種菜,據債權人陳報,除共有人占有使用一部分外,大部分之土地均荒廢無人耕作,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優先承買權:(1)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抽籤定之。(2)本件拍賣土地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60-1條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租人者,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

3.本件標的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4.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