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國112年12月13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01地號位於門牌基隆市七堵區大成街49之4號建物東方毗連的土地,部分為大成街道路,其餘為雜木林;113-7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約272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地」。113-7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30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拍定人不得為外國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投標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