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2458建號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建物使用情形不明,經本院定期111年12月6日履勘現場結果:債務人代理人李明洲律師在場稱,屋內現無人居住使用。債務人代理人李明洲律師具狀陳報:債務人於購買本件2458建號建物時,頂樓有供該建物專用之瞭望台(即第13、14層頂樓突出物,下稱瞭望台),有旋轉梯可與本件2458建號建物相通,後經申請裝修許可後,改為一般樓梯。經本院定期履勘瞭望台結果:由本件2458建號建物內梯可進入瞭望台,第13層部分有一扇可通往頂樓平台的鐵門,第14層有2個小陽台,頂樓平台另有供其他住戶通行之公用樓梯。另第三人喜臨門大廈管理委員會陳稱:管委員同意上開瞭望台暫時由債務人使用,每月收取3,000元之使用償金,惟如拍定後已非本件債務人本人使用,則管委會將會收回自用。惟債務人主張,債務人前就上開瞭望台使用爭議與管委會涉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認定同棟12樓之2建物所有權人就瞭望台有分管契約存在,債務人並已繼受該分管契約權利。應買人應自行查明釐清瞭望台部分使用權之法律關係,本件拍定後點交。

2.513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