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親戚在場稱房屋現況為債務人之弟自住使用,未分租。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嚴重漏水等情形,於地下一樓有汽車停車位,編號74號。

2.標的物於查封時非債務人佔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4.本件76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5.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載明停車位編號為74號,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該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債務人名下並無獨立停車位,僅具停車位使用權,故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6.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