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2.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12地號土地鄰觀和路,現為雜草、雜樹林地。1414地號土地現為農地,鄰觀和路,現無作物,為雜草、雜樹林。
3.優先承買權:
(1)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2)本件拍賣土地上之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物權效力之優先承買權)。
4.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為「觀音都市計畫(民國63年11月30日)、農業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5.本件標的分甲、乙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