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48地號土地為巷道。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4.本標土地屬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