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2.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屋內有電梯,經函詢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稱該地址領有(108)桃市都施使字第園00300號使用執照,依竣工平面圖所示,該昇降設備空間係預留孔,另查內政部新版「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全國連線交換系統」,該址尚無使用許可證發證紀錄及特殊註記。供應買人參考。

4.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謄本資料:主要用途:住宅、住宅(附屬停車空間)、樓梯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