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樹木,部分為墓園,並據債權人查報稱土地上之墳墓為債務人家族之祖墳,拍定後不點交。

2.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區(民國59年11月30日),保護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