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門牌為金龍路190巷51弄68號房屋坐落,其他大部分土地為菜園使用(依分管契約書債務人分管C位置目前為菜園),菜園旁有鐵皮搭建之工寮,據在場第三人葉春○稱,菜園都是土地所有人委託其種菜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4.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本院於該爭議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應准由有優先承買人優先承買者,則原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5.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