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位於中山東路一段112巷與112巷1弄路口旁之土地(另依鑑價報告指出土地位於中山東路一段116號後側),現況部分空地,部分為鐵皮建物占用,拍定後,空地部分點交,其餘不點交。
2.本件係共有物變價分割,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而拍得或承受時,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本院於該爭議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應准由有優先承買人優先承買者,則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