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標的建號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門鎖為電子鎖,無法開啟,有B1編號191、192停車位。另經函囑轄區警察會同債權人訪查標的建物為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且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如警局查報無人使用屬實,則拍定後點交;如果不實,現仍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使用情形。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5.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7.本件執行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