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20、221、222地號為停車場,218地號為停車場入口巷子,又據債權人陳報之照片及前案查封筆錄所示,本件標的上有鐵皮屋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需經由鄰地(227地號)到達15公尺道路,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4.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