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本院112年6月9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拍賣標的水美段14地號土地現為菜田;拍賣標的水美段18地號為雜林,並由不明人士堆放雜物;拍賣標的水美段59地號為雜草雜林;拍賣標的水美段63地號土地有種植作物,其上有一鐵皮屋。依鑑價報告本標拍賣標的位於楊新路二段552號東北側,未臨路。依拍賣標的土地部分共有人陳報其上作物為其種植作物使用,本標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皆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依土地登記謄本,本標拍賣標的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就此等土地使用分區類別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投標。

3.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4.本標拍賣土地上如有耕作權人主張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之優先承買權,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