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2.而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或地上物、農作物之權利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均為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請自理土地利用關係。又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有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4.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或農作物,如係基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或耕地租用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或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6.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買資格與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