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0月1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463地號土地現為菜園;1055-7地號土地位於鐵皮圍牆內,為空地及雜林;1055-2地號土地為空地,上有帆布車棚。復經債權人查報稱以上標的現均為其他土地共有人使用中。
2.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本標拍賣標的1055-2、1055-7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4.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5.本標拍賣標的1055-2、1055-7地號土地為新屋都市計畫(民國64年3月12日)商業區;463地號土地為新屋都市計畫(民國64年3月12日)人行步道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其他,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