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道路用地。又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有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屬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4.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