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之建物1040建號據債務人於現場稱係交由其父親及家人使用,拍定後點交。

2.另債務人稱有機械停車位於地下二層編號A56,惟僅供參考,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停車位不點交,且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

3.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4.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