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33地號上有建物(磚造、鐵皮屋,門牌:中壢區中正路4段38號),實際位置需鑑界為準。據債權人陳報地上建物現為寵物店兼動物醫院,經詢問營業人陳先生其稱係向土地共有人承租房屋。另據233地號謄本所載,233地號為66建號之基地,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本件抵押權登記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46號判決應予塗銷。

5.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