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水利用地,依航照圖顯示應為埤塘,復據債權人查報稱土地為漁塘,由水利會管理出租,至於承租人為何人則不知,又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重劃結果為準。如重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法院於該爭議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應准由有優先承買人優先承買者,則原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