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本院民國89年4月20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689地號為竹林地,1628、1632、1641地號為植稻中,1629、1646、1658地號為道路;復依本院112年10月6日履勘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689地號除雜林外,另有池塘,而1629、1646、1658地號仍為道路用地,其餘拍賣標的均為雜草林木叢生。

2.另據本件鑑定報告記載拍賣土地689地號未臨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則本件689、1629、1646及1658地號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兩造均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該等4筆地號拍定後不點交;其餘拍賣土地於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3.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5.本件拍賣土地689、1629、1646及1658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