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房屋現為空屋。僅拍賣房屋,未拍賣坐落之土地,房屋占用基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買受人應自行處理。

2.本件拍賣房屋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3.本標內暫編1812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