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或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52地號目前休耕中。且其所屬都市計劃為變更四城地區都市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101.7.26,其使用分區為農業區,請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5.(一)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二)本標土地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8.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9.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