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4.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一)1032、1035地號上有宜蘭市中山路5段259號之建物(福岡3號汽車旅館)座落其上。1035地號另有宜蘭市中山路5段257號房屋佔用。其所屬都市計劃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96.6.20,其使用分區皆為住宅區。(二)1031、1033地號位於面向福岡3號汽車旅館之右側及門前空地,供停車場使用。其所屬都市計劃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96.6.20。其中1031地號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1033地號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且於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上載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一般徵收之字樣。(三)1039、1040地號上有宜蘭市中山路5段253號房屋旁之三面無壁之鐵皮屋頂建物。其所屬都市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