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本標執行標的土地是有宜蘭市聖後街66巷18-1號房屋座落,部分為該屋前空地,拍定後不點交。此標的現況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4.本件執行標的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5.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6.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7.本件投標人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