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2.本件標的於民國109年4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由移送機關代理人導往現場,據46-5號住戶陳稱:債務人未住於此,房子租給別人。嗣經本院於112年度5月26日履勘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土地經地政指界為建物等大樓坐落之基地。大樓總幹事表示建物已無人居住,亦無出租,該屋配有車位,但機械車位已損壞未維修,可抽平面車位六位。地政人員表示進門玄關鞋櫃處為公設,不算增建,廚房旁放置洗衣機等陽台處為增建。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當場向在場人大樓總幹事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無。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亦稱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土地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係無人居住之空屋,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本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