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228建號建物目前有第三人黃○○借用615號房;柯○○借用616號房;龔○○借用613號房。
2.本件239建號及240建號,據在場第三人許○○稱,目前經營日租套房。且其中713、715、716號房分別有第三人三名李姓人士借用。並稱802室近期有人在屋內非自然死亡、810口頭租約出租予林○○。
3.因本件非債務人直接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4.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5.本標內暫編741、742建號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