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112年11月2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151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七堵區長安街231巷86號房屋之西南方約15米,有88號房屋前之鐵皮屋、戲臺部分佔用,部分為道路使用、空地。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各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

2.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3.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