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國112年11月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執行標的位於七堵區大華三路103號建物北方約1100公尺處之土地,現場無路可達,使用現況為雜木林。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且因拍賣標的之面積遼闊,相關界址並不明確,不排除有其他地上物座落其上,其上之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