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北宜路3段327號建物南方約190公尺處,3-4、3-5、3-6、3-7、3-9地號土地與3-1地號土地相連,皆無路可達,其上為雜木林,另與非拍賣標的之3-2、3-3、3-10、3-11地號土地相連;5-7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南方約8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及茶園,無路可達;7-1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5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茶園之占有使用情形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2.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3-1、3-4、3-5、3-6、3-7、3-9地號土地為森林區之林業用地,5-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