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樹林區西園段36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樹林區中山路三段206號西南方870公尺處,係位於河邊之土地;樹林區西園段93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樹林區中山路三段206號東南方380公尺處,為河堤外之雜木林。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水利用地,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樹林區公所及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
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意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並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
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