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於現場指界時,據在場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位於新北市樹林區信和街150號西方80公尺處之土地,其中第7、8地號土地上有搭建工寮,其餘多數為雜木林,另土地上有部分種有作物,債權人於現場指稱作物為共有人之一所種植。上述工寮及種植作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法律關係。查無各共有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3.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4.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本件拍賣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
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