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法院至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據債權人陳報現為共有人自住使用。
2.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拍賣標的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利,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如有主張優先承買時
,則無息退還保證金,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4.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