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112年11月16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外觀無增建,債務人在場稱目前有一間房間出租予他人,其餘部分係自己與家人使用,建物無配賦車位、無欠繳管理費等語。依債權人112年11月22日陳報債務人與第三人租約,租期自111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7千元;債務人來電稱債務人與承租人均同意拍定後願意點交予拍定人,如承租人嗣後反悔,則僅該部分房間不點交,請應買人應買時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無抵押權登記。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5.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及全體關係人。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L1、L2)、併案債權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分配債權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抵押權人:鄭○來(L3)、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L4)、債務人:周○來。
6.通知債權人將拍賣公告黏貼於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明顯可見之處,並拍照函覆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