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0建號、113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2.本院112年7月24日履勘時,經檢視外觀無增建,假扣押債權人稱建物目前由伊及其兒子使用中,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建物無配賦停車位、債務人未欠繳管理費等語。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5.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及全體關係人。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L1、L2)、假扣押債權人:林○芬、參與分配債權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內湖分處、債務人:王○。
6.通知債權人將拍賣公告黏貼於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明顯可見之處,並拍照函覆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