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05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41183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6月27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發現40058建號建物頂樓(即41183建號建物)有增建,增建部分與40058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債務人之父在場表示增建物部分由其自行居住,40058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4.41183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40058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8月8日函覆稱41183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